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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 的
1.培養同學拾物不昧,誠實不欺的美德。
2.妥善處理同學失物。
2.妥善處理同學失物。
二、拾物管理規定
1.在校內拾獲金錢或物品,應即送交總導護,不得佔為私有。
2.在校外拾獲財物,若能確定係本校同學所有,可送交總導護,否則,應逕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。
3.總導護將同學拾獲的財物,一一登記於遺失物處理登記簿,註明拾獲地點、時間及物品名稱,並且公開招領,以供失物者辨認具領。(總導護於交接應將該週拾遺物點交生教組)
三、失物招領及處理
1.遺失物品同學宜隨時注意招領,如有自己失物即向總導護或生教組辦理具領手續。
2.具領失物時應就所知說明失物特色、失物地點與時間,核對屬實者,即可具名領回失物。
3.拾金於登記一學期後,若無人認領,將存入本校仁愛基金。
4.失物於登記陳列一星期後,若無人認領,得由衛生組會同各年級導師代表三人拍賣處理,或轉贈貧困學生,拍賣所得款項,併入前項處理。
四、獎懲:
(一)獎
1.拾物拾金不昧,其價值輕微者,視狀況口頭獎勵。
2.拾物拾金不昧,其價值貴重者或金額十元以上者,每兩週統計並於隔週朝會頒發獎狀表揚。
(二)懲:
1.拾物拾金不送招領,欲據為己有,而其價值輕微者,交由導師議處。
2.拾物拾金不送招領,侵為己有,而其價值貴重者,交訓導處議處。
3.冒領失物,經查屬實依情節輕重議處之。
4.串演拾金不昧,所有參與同學一律依情節輕重另行議處之。
五、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: 主任: 校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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